典当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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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自行将种植于原告澄迈豪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的位××县南侧的78.39亩土地【即老城国用(2016)第16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地号为604010340号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上的青苗及其地上附属物全部清除迁走,并将该地交还原告澄迈豪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使用; 2反诉被告澄迈豪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补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53825.51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在原审时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617.73元(按变更的标的1826161.9元计收)由反诉原告***负担8494.18元,因***已预交17875元,多出的部分9380.82元予以返还;由反诉被告澄迈豪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3.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唐清 人民陪审员 陈学良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