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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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82‰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