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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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蓝调网咖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蓝调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房屋; 三、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蓝调网咖已支付的租金76613.4元及预付违约金89382元,合计165995.4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蓝调网咖因装修产生的经济损失440491.55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蓝调网咖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90元,减半收取为9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蓝调网咖负担3845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