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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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志欣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3执16号 陕西志欣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赵胜: 申请执行人赵胜与被执行人陕西志欣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胜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赵胜工程款380000元的义务,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赵胜同意承担执行费5600元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3执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