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雪峰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老川东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雪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老川东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资金利息(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LDR利率3.8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该款时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由被告陕西雪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四川老川东食品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陕西雪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