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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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合肥刚磊石材有限公司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刚磊石材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12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合肥刚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471元,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