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支付云南省武定县黑虎山铜多金属矿详查工作地质勘查费180,000元、云南省禄劝县大地铁铜多金属矿地质详查工作地质勘查费809,300元、矿业权年检和延续资料编制费660,000元,共计1,649,300元。 二、被告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地质勘查费180,000元作为基数,按照每月1%标准,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地质勘查费809,300元作为基数,按照每月1%标准,从2016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矿业权年检和延续资料编制费660,000元作为基数,从2017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1元,减半收取12,230.50元,由被告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