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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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兴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50000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57639.80元,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93229.85元;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28819.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78.62元,原告***承担6388.88元(原告已预交779元),被告***承担1521.67元,被告***承担1141.30元,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60.84元,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65.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