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 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大连市高新区房屋腾退给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 二、被告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关于大连市高新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11层1101-1103室的租金684,794.31元及利息49,333.72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 三、被告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关于大连市高新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11层1105室的租金266,657.4元及利息19,210.44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 四、被告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关于大连市高新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11层1101-1103室的逾期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797,168.46元。 五、被告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关于大连市高新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11层1105室的逾期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353,509.2元。 六、驳回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5元,减半收取12,082.5元,由被告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