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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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湘F*****的小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125.6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湘F*****的小型客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329.97元(其中由本院直接扣减15319.31元退回被告***收领); (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同时注明案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6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申请缓交已获批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