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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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202.7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负担740元,原告***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