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202.7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负担740元,原告***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