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兴县先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鑫龙铸造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鑫龙铸造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5348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款之日止)给原告新兴县先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新兴县先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9.21元,由被告大连鑫龙铸造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