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370984元及以尚欠款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尔鑫涂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0414.68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尔鑫涂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29元、财产保全费2656.85元,合计613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对于原告多交受理费375元及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137.14元,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