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7355.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35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692.94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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