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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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7355.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35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692.94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