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1215.1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15118.74元、后续治疗费1900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144518.74元中的1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3895.1元、交通费3030元、医疗器械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645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计99215.1元;在机动车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赔偿***鉴定费165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赔偿***各项损失40355.62【(144518.74元-10000元)X30%】元,赔偿***鉴定费495元,白城市大鑫汽车出租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承担452元,由***承担316元,由***承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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