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互易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款10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7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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