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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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互易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款10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7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