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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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3531.83元,扣除被告***垫付的3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93531.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一、二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644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