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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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诸暨市江藻镇吴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浙0681民初14686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诸暨市姚江镇吴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原审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费88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审被告诸暨市姚江镇吴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