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03执恢56号 申请人***,住***。 被执行人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借款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吉0103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80000元,此款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偿还原告***500000元,自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580000元;二、自2018年8月1日起,被告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以实际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初始本金计算基数为1560000元);三、如被告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债权。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被告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现办案执行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03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