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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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赔偿***25036.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负担1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2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