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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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14320元、鉴定费2033元,共计163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负担1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