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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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建鑫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