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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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榆树市大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伤残赔偿金90,000.00元,合计1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204,462.15元、伙食补助费2,5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二次手术费30,000.00元、剩余伤残赔偿金护理费211,720元、护理费11,232.07元、误工费20,854.80元、鉴定费3,310.00元,合计493,079.02元的30%为147,923.7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880.00元,由原告***负担8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