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鑫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长葛市大森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葛市嘉赢机械加工厂出资款901101元及利息(以本金1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123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0年9月9日;以本金90110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葛市嘉赢机械加工厂货款264300.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长葛市嘉赢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5301.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长葛市嘉赢机械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