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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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共青团路中段路东的鲁房权证平字第**-00xxx号房产(面积1260.32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将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原县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