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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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星石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 郑州市群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典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典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借款本金5866839.72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对被告河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兴宛花园)××层××号-××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号)和被告郑州市群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号××号楼××层××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典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01元,由被告河南典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群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