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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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65758.09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支付55241.9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59667.22元(含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 款项分别汇入当事人确认的卡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9)(开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户:53×××12)帐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9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负担724元(在理赔款另一并支付),由被告***负担614元(已计算在判决中);鉴定费1858元,由原告***负担650.3元,由被告***负担1207.7元(已计算在判决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