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4638.24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6100元,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5870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