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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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邹平恒昌物流配载中心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0982.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3033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2.00元,执行费359.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0982.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8279.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6672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2.00元,执行费91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8279.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平恒昌物流配载中心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6726.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66726.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6726.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2872.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12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5.00元,执行费1717.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22872.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平恒昌物流配载中心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21.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32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21.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