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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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6948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8月7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8元及后续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