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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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4民初489号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 被告:广西桂林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581988319P。。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凤凰山路凤凰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昌荣,董事长。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广西桂林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艳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海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