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4民初489号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

被告:广西桂林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581988319P。。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凤凰山路凤凰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昌荣,董事长。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广西桂林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艳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海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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