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高州市日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携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涂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黔西南州携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宏涂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4040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货款32769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货款112706.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贵州宏涂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7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3953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黔西南州携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