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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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宾馆 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 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尚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鼎证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宾馆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2日解除,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移交承租的房屋、场地; 二、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5月10日拖欠的租赁费5,175,833.33元、滞纳金1,061,035.50元; 三、四川尚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650,000元先抵充本判决第二项的滞纳金,抵充后的余额再抵充本判决第二项的租赁费; 四、驳回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尚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第二、三项判决品叠后,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尚欠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滞纳金1,061,035.50元已抵充,尚欠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3,586,86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294元,减半收取18,147元,由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1,980元,减半收取40,990元,由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尚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18,147元,由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雅安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应由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尚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