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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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共有人:李月清)名下坐落于××镇××幢××室[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字第0××8、0××9号,苍国用(2015)第0××0号]的不动产,保全金额以400万元为限;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浙CB××××奥迪牌小型汽车,保全金额以70万元为限;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浙C7××××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保全金额以30万元为限。 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