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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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923.62元; 二、被告***就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18元,由原告***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