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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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涟水县供电分公司 旭池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旭池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涟水县供电分公司支付电费599.86元及违约金195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599.86元为本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旭池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1)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