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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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1民初353号判决。 二、确认***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确认***在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破产债权为98989.40元(10815.40+13174+72000+3000)。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