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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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保全金额140万元,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L×××××小型客车,保全金额10万元,查封期间两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