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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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30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