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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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桂1402执保52号 李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李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桂1402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485445.9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485445.9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对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已全部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