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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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19年7月3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出让金、物业管理按金共133610.59元予原告***; 三、被告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收益10315.99元及利息238.39元及以10315.9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利息予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522.9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2522.99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