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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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诉讼费共计116515.05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5515.05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算,11000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1元,由***、***负担1300元,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