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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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今日农业有限公司 辽宁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兴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今日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000元,其中,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729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0169元;被告辽宁今日农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9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