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放在金塔县荣盛家世界商贸中心施工现场的QTZ50山东大汉塔吊一台和QTZ40山东大汉塔吊两台,责令由被申请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出售、转移、隐匿,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放在金塔县荣盛家世界商贸中心施工现场的架杆100000米,责令由被申请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出售、转移、隐匿,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放在金塔县荣盛家世界商贸中心施工现场的实力元牌ZLY-933轮式装载机和实力元牌ZLY-918BF轮式装载机各一台,责令由被申请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出售、转移、隐匿,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张义忻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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