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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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滨州市新大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市新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钟楼孙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滨州市新大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770元,由滨州市新大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钟楼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