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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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 汕头市京汕轻纺工业品产销联营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京汕轻纺工业品产销联营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汕头市京汕轻纺工业品产销联营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的五笔借款共250万元的利息,五笔借款的利息计算分列如下:第一笔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0月15日至2000年5月15日,第二笔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0月15日至2000年5月20日,第三笔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1月26日至2000年8月5日,第四笔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1月26日至2000年8月15日,第五笔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月10日,以上五笔借款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月利率5.85‰计算,逾期按日利率2.1?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至2015年9月20日止。 三、原告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银抵借字99A第400号、农银抵借字99A第401号、农银抵借字99A第420号)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即上述判决第二项所列的第一、第二、第三笔借款)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京汕轻纺工业品产销联营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金园区金砂东路口第五层全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银抵借字99A第421号、农银抵借字2000第A015号)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即上述判决第二项所列的第四、第五笔借款)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京汕轻纺工业品产销联营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金园区金砂东路口第六层全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31712元,由被告汕头市京汕轻纺工业品产销联营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