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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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469368.13元,其中生态资源损失441368.13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8000元(上述款项交付至汕头市财政局设立的公益诉讼财政专账,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44×××25),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52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