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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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佳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黄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汕头市佳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黄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汕头市佳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交纳受理费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