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7340.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47340.5元(其中:直接支付被告***垫付的款项6329.5元,实际支付原告***保险金141011元); 二、鉴定费5000元(鉴定费2200元+车旅费2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自行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已垫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