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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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11963.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罚息(罚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对应期间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罚息0.0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